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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为切实加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及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的精神,为切实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就业资金,是指由各级政府和社会共同筹集的,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其他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第二章 再就业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各级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调整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按照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增加再就业资金,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市县两级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再就业的资金总额不少于省下达的再就业资金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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