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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赣劳社就[2003]3号 【执行日期】:2003-1-10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赣劳社就[2003]3号
【字体:  
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直、中央驻赣单位: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赣发[2002]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件)精神,为了更好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四类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按照13号文件的规定,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领取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证》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指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破产关闭需要安置的人员,指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企业给予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指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上述四类人员中,已按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2002年9月30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它途径实现了再就业已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13号文件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发放和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
   (1)《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人本人使用。
   (2)《再就业优惠证》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劳动保障部规定样式统一印制,并加盖发证单位的公章。
  (3)《再就业优惠证》实行统一编号,一律免费发放,每年复核验证一次。
  (4)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
   (5)《再就业优惠证》的工本费从就业补助资佥中列支。
  2、《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上述第一类人员凭《国有企下岗职工证》,第二类人员凭,《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第三类人员凭破产企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证明,第四类人员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有关证明和《江西省城镇劳动者失业证》,向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暂未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的街道(镇)可先向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内设机构申请)。不设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区,经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其下岗失业人员可通过企业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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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江西省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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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江西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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