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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按全国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三章 《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 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3张-寸免冠照片和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未实现再就业的相关证明,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 (一式两份,样表附后),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仍在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需提供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的基本生活保障协议书。 协议期满出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需提供由企业出具的终止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和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以及未再就业的证明。 (二)国有企业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其为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并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中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需要再就业的人员需提供原企业纳入全国兼并破产计划领取-次性安置费的凭证以及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失业登记证明。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需提供由失业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证明和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 第八条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工作,并逐-登记造册,经张榜公示核实后(公示期为3天),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尚未设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县级(区、城区)就业服务机构代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接到街道(乡镇)上报的《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和申领人相关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和发证工作。《再就业优惠证》须加盖发证机关钢印方可生效。 第十条 《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要造册登记,并由领证人签字确认(《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登记表样式附后)。 第十一条 授权发证机关要指定专人、设置专门窗口负责《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工作,并明确专人负责证件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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