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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桂劳社发[2003]3号 【执行日期】:2003-1-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桂劳社发[2003]3号
【字体: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加强和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西壮族自治区《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再就业优惠证》的管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扶持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就业地相应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全区通用。
  第四条   《再就业优惠证》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各地原制定的优惠政策,凭新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继续享受。
  第二章 《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第六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属《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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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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