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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县(市、区、特区) 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地区党委和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省武警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 1998年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我省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和建立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保障线”等政策措施,全省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成绩明显。就业结构调整取得进展,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初步形成,全省有17.7万名下岗职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了再就业;“两个确保”做到了100%,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迈出了较大步伐。但是,我省就业形势仍然相当严峻。主要表现为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劳动力总量大素质偏低的矛盾,以及经济结构不合理与劳动者充分就业的矛盾都很突出;城镇就业压力加大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速度加快同时出现;失业人员再就业和新成长劳动力就业的问题相互交织等。焦点集中在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上,这已成为一个带有全局性影响的重大经济和社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全面落实“三个代表”要求,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和长期的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实抓好。 至2002年底,我省下岗失业人员约为33.87万人,预计今后三年内还将新增约9万人,要完成三年内基本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05年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区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主要责任,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集中力量做好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从2003年起,省将对各市州地下达年度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并实行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明确责任,定期进行检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对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督促检查各部门履行职责和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切实做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责任落实,资金投入和措施保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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