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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地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西宁市委、市政府,省军区,省委各部门,省直各机关单位,各群众团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认真做好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一)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坚持不懈地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始终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使命,作为进一步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坚定不移地抓紧抓好。要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建立和健全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提高就业服务质量,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帮助生活困难群体就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进一步巩固两个确保,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重点做好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二)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就业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具体工作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扬,对任务完成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民政、监察、教育、建设、工商、税务、银行、编制等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 (三)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思想政治工作在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的作用。在实施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下岗分流和再就业工作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关心群众生活、促进就业和维护社会稳定作为主要任务,大力宣传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教育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理解和支持企业改革,转变观念,自强自立,实现再就业。 二、努力扩大就业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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