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和自治区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街道(镇);社区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在街道(重点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伪通知》(新机编字[2002]97号)要求,现就加快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全面开展就业和再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快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重要作用 街道(镇)、社区承担着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要责任。街道和社区作为组织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的主体,是实施就业服务的依托,更是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环节。加强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是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当务之急,是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迫切需要,也是新时期劳动保障工作与职能的必然要求。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是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是开发就业岗位、开展就业服务,落实优惠政策的需要,必须刻不容缓地抓紧落实。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加快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做为贯彻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以积极的态度,务实的作风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总体目标和要求 自治区编委已下发《关于在街道(重点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新机编宇[2002]97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作为今年第一季度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程,切实抓好落实。总的要求是:各地、州、市所在城市及县级市的街道、社区和就业再就业任务重的县(市)所辖镇,必须在3月底以前按照“五统一”的原则建立起劳动保障机构,并抓紧开展工作,提供劳动保障服务,6月底前形成职责明确,管理规范,运行良好的街道(镇),社区基层劳动保障服务网络和工作平台。 三、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实行“五统一”原则 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建设,是劳动保障工作的基础工程,各地要按照“五统一”原则建立劳动保障机构。 (一)统一机构名称。各地、州、市所辖市的街道和县辖镇建立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名称统一称为“x x x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统一称为“x x x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属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导的事业单位,业务上接受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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