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律
|
在线咨询
|
HR知识库
|
专题汇总
|
资料下载
|
劳保新闻
|
劳保数据
|
案例研讨
|
新劳动法
|
HR论坛
|
考证培训
|
劳务派遣
|
红日培训
|
注册
|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HR工具搜索
劳保数据查询
合同
加班工资
社保
养老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劳动合同法
养老保险
个人所得税
【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3-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新劳社字[2003]5号
【字体:
大
中
小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
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组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组织固定办公所场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的工种、项目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七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2]29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l、现有的劳务派遣组织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到2005年底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5、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6、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三年内减免50%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三年内免交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私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到位,经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标准,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登记注册,第二年再追加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50%,第三年补足注册资本。
第八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按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每招用一人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
第九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举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二年贴息。
第十条
劳务派遣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支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根据招用人员比例,按规定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组织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本企业经济类型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时间可按月、季、半年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建设、金融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共
2
页
第1页
第2页
网络收藏夹:
上一条:
关于建立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
关于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 法规
更多…
·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
商务部关于中韩雇佣制劳务合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
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更多…
·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强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
关于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情况季度通报制度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的通知
·
关于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通知
·
关于自治区2007年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情况通报
·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自治区2007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法律法规目录
最新法规(不限类别)
热点法规(不限类别)
国家法律
劳动保障法制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
其他
劳动就业
就业管理
再就业管理
失业管理
就业服务
其他
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人员安置与流动
其他
工资与福利
工资
福利
其他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社会救助
农村社会保险
保险基金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
社保综合
劳动标准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职工奖惩
女工与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其他
劳动安全保护
安全保护
安全生产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
其他
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与技能竞赛
职(执)业资格管理
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执法监督
其他
劳动人事法综合
劳动综合
人事法规
公务员
其他
其他
计划生育
住房改革及公积金
高等学历、学籍等规定
其他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试用期内,45天内完不成7500业绩,拿不到试用期工资。犯法么?有何途径寻求帮助
公司降低工资怎么办
事业单位职工能在外自己注册公司吗
总经理兼职的约束条款,在合同期内是否只允许做本职工作
我公司在广州,现在要去外省进行招聘,请问怎样办理赴外地招聘外地劳动力许可证明,因为外省几个地方都需要
企业让刚刚进厂的员工交3000元的集资款押金
政府部门连续工作17年的临时工如何维权
工作证丢失要扣钱
老板跑了,离职证明怎么办??
我急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理论与实践结合 技术与企业联姻湖南高校毕业生提前就业练兵
杭州将出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扶持政策
公司招美女对比明星照 视频陪聊月薪上万
招聘会上兜售“诚信简历”认证 需交纳20元—198元
高职生岗位多过应聘学生 岗位充足月薪高达六千
互联网企业喜欢招女生
企业冻结缩减校园招聘实为短视行为
广东明年拟推网络视频招聘
人力社保部:就业压力再大 也要让百姓端稳"饭碗"
2008年湖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今日启动
相关劳动法解析
城镇技能再就业实施方案和能力促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职业介绍机构主要人员资格审查表
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word文档
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word文档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申请表 word文档
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处罚标准
外国人所持就业证在什么情况下自行失效?可不可以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合同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管理办法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
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