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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3-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新劳社字[200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

  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在3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
  (二)劳务派遣组织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后,应及时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组织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l、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复印件;
  3、劳务派遣组织固定办公所场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及复印件;
  4、劳务派遣的工种、项目所需生产、经营设备的证明及复印件。
  第七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按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2]29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扶持政策:
  l、现有的劳务派遣组织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当年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2、新办的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应缴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劳务派遣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到2005年底提供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
  4、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30人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定后,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可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一定奖励。
  5、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
  6、劳务派遣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享受三年内减免50%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达到职工总数50%以上的,三年内免交企业登记费、年检费、各类公告费等所有的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性收费。
  7、下岗失业人员申办私人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次不能到位,经从事生产经营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降低注册资本标准,按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登记注册,第二年再追加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50%,第三年补足注册资本。
  第八条 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按自治区党委新党发[2000]10号文件规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劳务派遣组织当年新招用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总数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50%以上,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劳务派遣组织招用夫妻双方下岗又无一子女就业的困难家庭劳动者就业和城镇其他失业人员(男30岁以上,女25岁以上)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每招用一人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2000元补贴。
  第九条 对下岗失业人员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举办劳务派遣组织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经核定后给予不超过二年贴息。
  第十条 劳务派遣组织符合贷款条件的,由金融部门提供贷款支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根据招用人员比例,按规定从再就业经费中给予不超过两年的贷款贴息。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组织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标准,可根据本企业经济类型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最低不低于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时间可按月、季、半年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工商、税务、建设、金融等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政策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组织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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