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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颁布日期】:2003-1-5
【法律文号】:新劳社字[2003]5号 【执行日期】:2003-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保障厅 财政厅 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局
新劳社字[2003]5号
【字体: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地税局:
  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2002]29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地税局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劳务派遣组织发展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展劳务派遣组织,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其他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新党发正[20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管理和运行,专门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专业性劳务用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输出节务人员的服务型经济组织。
  第三条 劳务派遣组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采取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类型和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
  第四条 除国家和自治区确定实行许可证或专项审批制度的项目外,均可开展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组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活动或变相职业介绍活动。
  第五条 劳务派遣组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与其招用的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劳务派遣组织开展劳务输出,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取得劳务经营收入,为招用人员支付劳动报酬,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组织要贯彻“先定岗,后培训,再就业”的就业政策,对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的劳务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劳务派遣组织的登记、备案:
  (一)申办劳务派遣组织,由单位或个人向当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公司制或非公司制法人劳务派遣组织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其他类型的劳务派遣组织的注册资本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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