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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5-14
【法律文号】:湘劳社发电[2003]6号 【执行日期】:2003-5-14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湘劳社发电[2003]6号
【字体:  
关于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精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当前劳动关系处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用人单位在非典型肺炎疫情防治期间,要保持劳动关系的相对稳定。任何单位都不得以防治非典型肺炎为由裁减员工,包括农民工;不得以任何借口解除非典患病员工和疑似非典患病员工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确因非典型肺炎疫情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不能足额支付工资的,可采取临时休假措施。对休假的员工,其工资支付不得低于当地失业保险待遇。非典患病员工、疑似非典患病员工和被隔离留观的员工,在隔离或治疗期间,应视同提供了正常劳动,足额支付工资。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加强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为职工预防非典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不履行应尽职责、弄虚作假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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