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可以视为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的劳动合同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所等基本情况,并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 (六)社会保险;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除第十二条 规定的内容外,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约定下列内容: (一)保守商业秘密; (二)培训; (三)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四)可以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试用期按劳动合同期限每满一年不超过一个月计算,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劳动报酬的80%,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或者其他财物,不得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也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等证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劳动者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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