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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3-13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3]20号 【执行日期】:2003-3-13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津劳局[2003]20号
【字体:  
关于印发《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进一步鼓励企业及各类再就业组织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
  非服务型企业和新建再就业组织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办法
  为鼓励用人单位和新建再就业组织安置、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03]2号),制定本办法。
  一、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及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非服务型企业是指已按国家规定享受了各类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外的各类用人单位。
  非服务型企业招用男45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2年以上劳动关系的,根据招用人数,按照每人1200元的标准,由再就业资金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申报程序如下:
  申请。申请补贴单位应填写《非服务型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补贴费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劳动工资、行政关系转移单及职工档案;养老保险手册及养老保险转移单;《下岗职工证明》或《就失业证》;下岗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补审。市属企业,向主管局(总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局(总公司)负责补审。区县所属企业,向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初审。中央驻津单位、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批准。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各局(总公司)审查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补贴资金由市再就业资金支出账户直接拨付申请企业账户。
  二、新建商贸街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申报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留街亦称新办贸易市场是指主要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自谋职业从事商贸经营的再就业场所。
  新建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的70%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5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经营协议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商贸街(市场)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新建商贸街(市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全部从业人员70%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100人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经营协议的,由再就业资金给予商贸街(市场)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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