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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2-18
【法律文号】:辽政办发[2003]12号 【执行日期】:2003-2-18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政办发[2003]12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
  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
  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2.鼓励吸纳就业的原则。对部分类型企业和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凡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原企业富裕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费政策上要给予优惠。
  3.全方位服务的原则。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行政事业收费,还是中介机构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无论是宏观收费。政策的制定,还是日常收费管理工作,都要对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给予大力的支持和鼓励,全面提供服务。
  4.确保落实的原则。对有关规定和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明确责任,确保各项政策的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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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050”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10万个国有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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