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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3-3-7
【法律文号】:琼发[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3-7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发[2003]1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为妥善解决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根据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工作的目标和任务
  (一)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再就业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为指导,以市场为导向,以扩大就业,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目标,力争到“十五”期末,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率达到60%以上,城市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下。
  (二)积极开发就业岗位,力争今后3年内,每年新增就业岗位10万个。
  (三)进一步落实扶持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帮助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再就业培训服务工作。今后3年内,力争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万人以上,培训后就业率达80%以上,下岗失业人员职业介绍成功率达30%以上。
  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开辟新的就业领域
  1.大力发展热带高效农业等优势产业和第三产业,拓宽就业渠道,引导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商饮服务、社区服务,扶持其开展种植、养殖和各种小型修理业。
  2.工商部门要简化办事手续,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便利条件。金融部门要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条件。同时,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小额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提供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并对商业银行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3.各级财政要增加用于公共工程的投资比例,兴办环境保护、植树种草、道路交通、水电煤气等公共工程,更多地吸纳下岗失业人员。
  (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市县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建设时,要安排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经营场所。在进行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优先安排和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鼓励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办事时限。有条件的地方,应采取集中办公方式,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和办理其他有关手续的“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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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做好当前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优化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指南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转发关于银行系统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失业保险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促进再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职工领取安置费后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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