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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发[2002]15号)及我省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准确掌握当地各类下岗失业人员的人数,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积极筹措再就业资金,并纳入年度预算。享受再就业资金补贴的人员要严格按粤发[2002]15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20号文规定的范围核定。 二、各级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财政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结余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含按“三三制”原则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的资金),应根据再就业工作需要,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也可调整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省财政补助或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结余资金,也可以用于促进再就业工作。 三、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 四、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再就业的支出,按《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对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补贴及职业介绍补贴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要和职业培训后的成果、职业介绍后是否就业等因素结合起来,补贴资金要采取先考核后拨付的办法。 五、省财政将安排资金对财力较弱的地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及劳动力市场建设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的补助资金要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财政实际投入、下岗失业人员人数和再就业工作的成果等因素综合考虑。 六、各地要将中央及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纳入当地进行管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七、省财政厅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不如实上报下岗失业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再就业资金的地区,省财政将不再安排再就业补助资金。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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