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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3-12
【法律文号】:宁劳社就管[2003]4号 【执行日期】:2003-1-1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就管[2003]4号
【字体:  
关于印发《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执行。
  附:《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个部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和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2003]6号),对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拟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 发放对象的范围
  本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按有关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规定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一)仍在再就业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或已在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45周岁的人员;
  (三)已按全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失业人员。
  以下人员不列入《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一) 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
  (二) 2003年1月1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
  (三) 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
  二、 申请及审批程序
  (一)符合发放范围的对象,可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见附件一)。
  (二)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收到申请对象申请,经初审并张榜公示,核实无误后,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三)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进行就业指导后,对符合条件的在《〈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并填写《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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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关于印发《南京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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