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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经贸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颁布日期】:2002-11-18
【法律文号】:陕经贸发[2003]29号 【执行日期】:2002-11-18
陕西省经贸委 财政厅 劳动保障厅 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国税局 地税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总工会
陕经贸发[2003]29号
【字体: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内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省级有关部门,中央驻陕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再就业扶持政策,认真贯彻执行。为了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制分流方案申报程序
  l、中央在陕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批复。
  2、省属企业改制分流的总体方案经主管部门或集团公司同意后,报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保障厅联合批复;市属及县(区)属企业改制分流方案由同级经贸、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批复。 各部门在接到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意见。
  3、省,市、县(区)属企业《“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同级财政部门出具,《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证明》和《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同级经贸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分别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4,改制企业申请免税程序及所需文件证明,按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保障厅《转发<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陕国税[2003]30号)执行。
  二、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时,改制企业占用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凡不改变土地用途或者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中央在陕企业和省属企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属企业、市辖区属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属企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改制企业改变原土地用途后,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应当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需要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价低于标定地价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房建设等经营性用地以及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者,必须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拍卖、招标或者挂牌竟价方式公开出让;需要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的,由原主体企业申请,市、县财政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企业改制享受的资产处置优惠应当与该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费用相对应。
  三、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以及职工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工作交由转制企业管理,不具备保留职工档案条件的,职工档案交由当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保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减半收取职工档案保管费。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发生的资产置换以及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可参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陕发[1997)18号)及其配套文件执行。
  (转发文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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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印发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和宣传提纲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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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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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内文物园林宗教旅游景点对军人减免门票收费的通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士和投资者提供就业便利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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