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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陕西省劳动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3-1-29
【法律文号】:陕劳社发[2003]13号 【执行日期】:2003-1-29
陕西省劳动保障厅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厅
陕劳社发[2003]13号
【字体:  
关于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通知

  各市及杨凌示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陕发〔2002〕16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编办等国家十一部委(办)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2〕20号)的有关要求,本着"统一管理、统一经费渠道、统一人员编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街道、乡镇和社区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和人员编制。在城市的街道和工作任务重(有千名以上企业职工或百名以上企业离退休人员)的乡镇,可设立"劳动保障事务所",人员编制3-5人;街道所辖社区可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聘用1-2名专门人员负责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在全省形成四级管理(即省-市-县-街道、乡镇)和五级服务的劳动保障工作网络。劳动保障事务所受当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政府的领导,以县为主。劳动保障工作站接受所在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的管理。各地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确定。其工作人员配备按照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的办法,采取聘任制形式,由当地人事与劳动保障部门从乡镇原有工作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中择优选拔聘用。
  二、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主要职能是:
  1、劳动力资源管理,失业登记,就业情况摸底调查;
  2、《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开展再就业援助服务,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3、开发社区公益性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项目;
  4、动员组织未能继续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活动;
  5、负责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包括接受和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负责退休人员社会保险事务的申报和跟踪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指导帮助社会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等;
  6、掌握本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生活提供相关服务;
  7、负责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8、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和办公经费来源。劳动保障事务所和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人员经费由所在县、区财政拨付,统一纳入预算。办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采取政府投入、以奖代拨和工作补贴等形式分别予以解决。
  四、办公场地和设施配备。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办公场所由所在地街道和乡镇负责解决,要逐步配备计算机、电话、传真等必要的办公设备。购买办公设备等所需费用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是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当务之急,是落实中央和省上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实现社会保障管理服务社会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缓解就业压力,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尽快提出落实计划,集中力量搞好基层劳动保障机构的建设,在今年3月底前全省10个地级以上城市的街道都要建立起劳动保障工作机构,6月底前全省所有城市的街道和符合条件的乡镇都要完成机构的设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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