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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用的管理,现将《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 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简称培训费,下同),是指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场租、医疗保险、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外培训所必要的费用。 三、国(境)外实习培训团组,应在保证培训质量和摸清外方意图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国(境)外承办机构少收或免收培训费。 四、在未获得国(境)外资助培训费情况下,根据国(境)外实习培训天数和人数的不同,执行附件一所列的培训费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培训费的,须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其标准。 五、派遣和承办培训团组的机构双方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写明培训费应包括的内容:如授课、场租、教材、医疗保险、交通、邮电(限定数额)等项目和金额。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回国后,在报帐时,要同时向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财务部门交一份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其中培训费要列入明细,在财务部门据实报销。 六、培训费必须由培训团组统一掌握使用,禁止中外派遣和承办机构用发奖金或回扣的办法招揽实习培训团组,禁止私分或变相私分培训费用。如有违反,按违反财经纪律追究承办单位和团组负责人的责任。 七、本规定适用于[93]财外字第600号文所规定范围,从1994年7月1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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