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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26
【法律文号】:津劳局[2003]172号 【执行日期】:2003-5-26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津劳局[2003]17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劳动人事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预防、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现将《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所属单位。
  附: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
  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
  1、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发现劳动争议案件不属本机构管辖的,怎样办理移交手续?
  答:在仲裁审理过程中,经审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移送时应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连同案件有关材料一并转移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制发仲裁决定书,通知双方当事人;有管辖异议的劳动争议案件,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2、企业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内,但未在“三区”注册,发生劳动争议应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答: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的规定,凡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或虽在外区注册,但坐落在“三区”内的,发生劳动争议由“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劳动者与事业单位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否受理?
  答:根据《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因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法的规定,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4、劳动争议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是否受理?
  答:未经仲裁程序而直接进入诉讼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如果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提起诉讼后又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裁定先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只要该劳动争议符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正在对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或者对实体内容作出调解、裁定或判决的,仲裁委员会则不予受理。
  5、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发生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之规定,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养老保险待遇有异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先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办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不服,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复议。劳动者本人有证据证明属用人单位少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发生争议按照《对因企业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0]28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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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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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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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
·关于做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七)》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窗口工作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六)》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错案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答意见(五)》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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