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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5-7
【法律文号】:鲁政办发〔2003〕22号 【执行日期】:2003-5-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鲁政办发〔2003〕22号
【字体:  
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非公有制单位接收毕业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人事或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各地应尽快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人事代理、社会保障、户口迁移、贷款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积极予以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有关工商管理、税收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各大中专学校要把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按一定的师生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按毕业生人数和一定比例核拨专项经费,满足就业工作的基本需要。要把就业指导课贯穿于教学工作的全过程,切实加强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形势教育和求职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树立根据社会需要就业和到基层建功立业的思想。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完善未就业毕业生登记制度和培训制度,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有效的指导和服务。凡就业有困难、需要帮助的未就业毕业生,应在毕业离校后3个月内到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求职登记手续。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为登记的毕业生及时提供就业信息,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做好就业推荐工作。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优先推荐,也可直接向需求毕业生的单位下达安置计划;对特困家庭毕业生,生源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重点帮助其就业。
  五、加快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调整。大中专学校要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体制改革,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就业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拓宽专业适应性,努力办出特色,逐步形成招生、培养与就业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管理运行机制,使毕业生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要加快专科(高职)、中专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学生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要把毕业生就业率作为评价学校教学质量、办学水平和进行结构调整的重要依据。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学校和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
  六、积极引进高学历层次和紧缺专业毕业生。各地要根据我省及当地重点工程、项目和优先发展产(行)业对毕业生的需求状况,制定优惠政策,将市场配置和组织选派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引进和吸纳所需的毕业生。凡外省籍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来我省就业,各地可先办理接收手续,再落实就业单位;对我省紧缺专业毕业生,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他们尽快落实工作单位。
  七、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市场和就业管理工作。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遵循小型化、专业化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快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扩大供需信息交流,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好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要将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程序,规范市场行为,创造公平环境。凡举办应届毕业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的招考活动,须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并接受其监督。
  要进一步规范毕业生接收工作,凡用人单位招收毕业生都要公开用人条件、办法和程序,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报需求信息,经审核登记后向社会发布。要加强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报到证》的管理,继续实行《就业协议书》鉴证制度。坚决取消毕业生就业中的不合理收费,切实保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建立毕业生就业工作督查通报制度。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各市、各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各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
  八、切实加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各大中专学校要高度重视2003年毕业生就业工作,把毕业生就业工作与优化人才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紧密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抓好落实。要实行领导责任制,加强组织协调,经常分析就业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营造毕业生就业的良好环境。各级人事、教育、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全省毕业生就业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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