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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1-10
【法律文号】:穗府办〔2003〕1号 【执行日期】:2003-1-10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穗府办〔2003〕1号
【字体:  
转发省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解决企业欠薪问题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责任制,坚决防止因拖欠工资而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对因忽视这项工作而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企业欠薪、经营者逃匿的,有主管部门的企业由主管部门垫付;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垫付;建筑施工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的由拖欠工程款的发包方垫付。
  二、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劳动、工商、建委、经委以及各级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预防欠薪行为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克扣、拖欠工资引起突发事件的用工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与其资质、市场准入和工程评优挂钩。凡发生欠薪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制度防止拖欠工人工资引发事端的通知》(粤建管字〔2002〕111号文)的规定处理外,暂停其承接市属工程任务3至6个月,并取消其工程参加各级评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克扣、拖欠工资情节严重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后,依照职能暂不予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三、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加强劳动监察网络建设。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工资监控制度,从源头上预防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要在政策和经费上支持各单位开展兼职劳动监察员和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培训等活动,并及时解决劳动保障部门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确保全市劳动监察网络建设的顺利发展。
  四、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力度。春节前,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联合有关部门开展一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执法检查,对因欠薪问题严重而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用人单位,要在新闻媒体曝光。
   附件:省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查处违法拖欠工资行为的通知》(粤办明电〔2002〕290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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