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五、关于根据上级规定增设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问题。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05号)及其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1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是我市审批和收费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需要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项目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审批、登记事项的,一律通过市政府规章或者人大法规形式规定,不得以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收费项目的,依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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