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4-7
【法律文号】:深府办〔2003〕30号 【执行日期】:2003-4-7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府办〔2003〕30号
【字体:  
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五、关于根据上级规定增设行政审批、收费事项的问题。
  《深圳市审批登记制度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05号)及其附件"取消、保留的审批(核准)事项"、《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116号)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方案的通告》(深府〔2002〕120号)是我市审批和收费管理的基本依据。各部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需要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项目的,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根据国家及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增设审批、登记和收费事项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决定,经批准后以市政府或者市政府主管部门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审批、登记事项的,一律通过市政府规章或者人大法规形式规定,不得以本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定;根据国家及广东省行政主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增设收费项目的,依照《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程序办理。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
·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
·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分离省属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指导规则》的通知
·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