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不能规定行政处罚内容。 六、关于行政措施公告的问题。 为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各部门在发布与广大企业和市民切身利益有密切关系的重要行政措施时,原则上应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一)通过适当方式在公众媒体上公布行政措施的全文,全文较长的,公布主要内容; (二)将行政措施全文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全文刊登。 七、关于代市政府起草规范性文件的问题。 涉及全局性工作或者重大改革事项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或者要求组织进行起草; (二)组织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和专家进行研究、论证; (三)由市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文件涉及的重大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协调,必要时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 (四)向市法制局提交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由市法制局提出法律和技术上的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文件起草单位; (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协调书面意见、依照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材料、专业论证材料和其他参考资料,以及市法制局的审查意见送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 八、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日常清理问题。 各单位应当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对本部门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施行后,各主管部门应及时研究是否需要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此外,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已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由本部门负责执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年度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清理情况和有关处理意见报市法制局。 九、关于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程序。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本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确保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文字技术规范。 凡设有政策法规部门的单位,其规范性文件在呈单位领导签发之前,应当由其政策法规部门进行法律和技术审查;没有设立政策法规部门的单位,要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法律和技术把关。 十、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 市法制局负责将按年度汇总公布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以方便公众查询和监督。凡在该年度内发布但未列入目录公告的规范性文件,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由市法制局责令文件制定机关自行撤销违反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逾期未自行撤销的,由市法制局送市政府办公厅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告撤销。 (二)对文件中需要执行的政策性措施,由文件制定机关制定新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市政府94号令规定的程序送市法制局审查后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由市法制局将违反规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情况和材料提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依照《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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