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5-9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函[2000]84号 【执行日期】:2000-5-9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函[2000]84号
【字体: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军队服务津贴作为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海南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军队职工退休后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问题的请示》([2000]后财字第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后司字第3号)规定,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军队无军籍职工,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离退休时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可将已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二、上述人员离退休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琼府办[1994]71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军队服务津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与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三)机关技术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岗位工资、奖金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三、军队无军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待遇,从2000年6月起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过去的不予追补。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