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军区后勤部: 你部《关于军队职工退休后军队服务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问题的请示》([2000]后财字第0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凡按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4]后司字第3号)规定,执行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军队无军籍职工,在军队服务时间累计满20年,离退休时仍享受军队服务津贴的,可将已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 二、上述人员离退休后,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基数的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琼府办[1994]71号文规定执行。具体计发办法如下: (一)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军队服务津贴、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三项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军队服务津贴与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三)机关技术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岗位工资、奖金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事业单位工人的军队服务津贴与职务(技术等级)工资、津贴之和,依据工作年限,按一定比例计发。 三、军队无军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按照《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享受的军队服务津贴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的待遇,从2000年6月起由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过去的不予追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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