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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福建省建设厅 省人事厅 【颁布日期】:2003-5-23
【法律文号】:闽建人〔2003〕30号 【执行日期】:2003-5-23
福建省建设厅 省人事厅
闽建人〔2003〕30号
【字体:  
关于开展200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发[2003]25号)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3年度全国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动力)、化工工程师,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工[2003]11号)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3年度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下发之日前,长期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全国工程设计大师。
  (三)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并获得全国优秀工程设计项目金、银奖或有关电气专业国家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年龄在70周岁(含)以下,且具备下列一项条件:
  l、在具有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中,担任正、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气专业技术工作)职务满5年。
  2、受聘担任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考题设计的专家。
  (四)具备下列条件1或条件2,并参加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人员。
  1、同时具备下列(1)和(2)项中的各一项条件者。
  (1)学历和职业年限:
  ①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
  ②1983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0年;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
  ③1978年12月31日前,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25年;1973年12月31日前,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电气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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