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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9
【法律文号】:沪劳保就发[2003]26号 【执行日期】:2003-4-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就发[2003]26号
【字体:  
关于对本市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2003年上海市促进就业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当前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对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开展就业援助。为进一步做好就业特困人员的确认和安置工作,从本市实际出发,现制订若干意见通知如下:
  一、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界定
  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处于劳动年龄段人员中,具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迫切、就业能力特别差、经多次职业介绍仍未能实现就业,个人及家庭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以下简称“低保”)的失业、协保人员。
  本意见所称的“失业人员”是指按规定进行过失业登记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所称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本市再就业工程的四个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1997]26号)和《市劳动保障局、市医保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0]32号)规定签订了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的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
  二、关于就业特困人员的申请和确认程序
  (一)本人申请。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和《劳动手册》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须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如实填写《就业特困人员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承诺服从安排,愿意从事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保洁、保绿、保养、保安”工作(以下简称“四保”)。
  (二)街道(乡镇)核实。在受理申请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指定就业援助员对申请人的个人及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在《申请表》上做好记载。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申请表》上记载由街道(乡镇)民政部门反馈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情况,并在对申请人的就业特困情况进行核实后签署意见。
  对基本符合就业特困人员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负责将其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符合享受“低保”情况输入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申请表》上报至区县就业促进中心;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及时通知本人。
  (三)区县确认。区县就业促进中心接到申请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申请人进行职业指导。区县就业促进中心负责人应根据职业指导情况在《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或不予确认的意见,并转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申请人,同时应在劳动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做好相应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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