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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8-2-5
【法律文号】:[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06号 【执行日期】:1998-2-5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98]国家机关房改字第06号
【字体:  
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房改办:
  你公司《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约请示》(中石化[1997]房改办字13号)收悉。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在京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单位交存额部分列入成本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公积金年度(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交存比例为8%,单位交存额部分可以列入成本。
  二、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交存率,但最多不能超过10%,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三、今后各年度,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比照中央国家机关在京行政单位为职工交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执行。已执行10%交存率的,高于规定比例的单位交存额部分不得列入成本或使用财政拨款。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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