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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3-5-9
【法律文号】:宁劳社险[2003]9号 【执行日期】:2003-5-9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宁劳社险[2003]9号
【字体:  
关于防范“非典”时期调整养老保险有关业务处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非典”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服务对象的切身利益,我局对防范“非典”时期的养老保险业务处理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时间由原来的每月15日-25日调整为5日-25日。当月退休人数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电话预约,退休人员档案交由退休审批部门集中审批。企业无法及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的可延期1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期2个月,有关待遇在办理后予以补发。
  二、企业发生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可通过电话委托办理暂停缴费或暂停支付手续,相关待遇由企业预付,待企业补办正式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发。企业当月有5人以上农民工退保的,须由企业集中办理退保手续。
  三、基本养老金和定期救济费领取资格年度验证时间由原来的4-6月调整为4-7月。
  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情况的变动,包括基数调整、在职退休、保险关系转移和人员死亡等,可延期2个月办理,尚未申报养老保险信息采集盘的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申报。
  五、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付的受益单位,每月领取养老保险返款的时间由原来的每月15日-20日调整为15日-27日。
  六、企业未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变动有关手续的可延期1个月,有特殊情况的可延期2个月,由此形成的多缴费用,可在以后结算时调整。
  七、200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截止日期延期到6月20日,个别单位因疫情等特殊原因仍不能按期申报的,暂按该单位2003年6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如有与实际应缴数不符的,可在补申报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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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2009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宁夏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职工在全区范围内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公布2007年度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五十年代部分退职人员、六十年代初部分精减老职工生活补助费和保养人员保养金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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