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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4-1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84号 【执行日期】:2003-4-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84号
【字体:  
关于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破产矿山职工提前退休及安置问题的复函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四个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项目有关情况的汇报》悉。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0]11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年33号文件以及经省政府研究同意下发的省劳动保障厅劳社秘[2001]188号文件(以下分别简称11号,33号和188号文件)的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退养待遇执行时间。依照33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职工计算退休时间,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计算。
  二、关于破产企业提前退休人员的身份界定。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时,其身份界定按照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执行,干部、工人一律视为职工。
  三、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认定。属于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其从事特殊工种的具体工种范围,按照国家有色工业过去所规定的工种目录确定,从事特殊工种享受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规定执行;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之前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可按规定折算视同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
  四、关于享受提前退休政策人员范围。因破产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指关闭破产前为关破企业正式在册的全民所有制职工,非破产企业的其它人员不属于提前退休范围。
  五、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符合规定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其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省政府皖政策  [2002]52号文件规定办法执行,按劳动保障部劳社部发[2000]13号文件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每提前一年退休扣减2%。上述计发的养老金低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部分,按办理提前退休当年度的比例发给待遇差;高于原行业计发办法的部分,按办理提前退休当年规定的计发比例发给。
  六、关于 适当提高提前5年退养人员的待遇。对从事特殊工种,破产时距提前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可以由企业办理内部退养,退养期间的生活待遇能否适当提高,由你公司自行研究确定。
  七、关于1-6级工伤职工的安置。按照33号文件和188号文件规定,你公司破产企业中的因工伤残职工,其伤残程度经鉴定达到1-6级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批准退休,享受退休待遇并纳入当地工伤保险范围予以安置。这部分人员经批准退休并纳入当地工伤保险范围安置后,其退休费和应享受的工伤待遇从破产经费中支出,并一次拨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拨入的具体数额由你公司与铜陵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今后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工伤待遇,由铜陵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
  八、关于因病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安置。根据188号文件规定,破产企业中因病或非因工伤残职工,经所在的地级市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因病提前退休年龄的,可批准退职,其中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基本养老金在按省政府皖政办[2002]30号文件第九条 第(二)款规定计发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调节金,仍达不到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当地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按省劳动保障厅劳社字[2002]71号文件第二条 中有关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规定计发。
  九、关于7-10级因工伤残人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精神,你公司破产企业中因工伤残职工,其伤残程度被鉴定为7-10级的,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伤残程度达到7、8、9、10级的,分另发给20个月、15个月、10个月、5个月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关于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费问题。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破产企业中原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抚恤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仍由你公司负责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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