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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3-3-26
【法律文号】:劳社秘[2003]74号 【执行日期】:2003-3-26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3]74号
【字体:  
关于海螺集团公司解除职工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复函

  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海螺集团公司解除国有全民职工劳动关系的请示》(安海政[2002]84号)收悉。根据省政府2002年9月27日省长办公会议关于海螺集团公司改制意见的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同意你公司关于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实施意见。
  二、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范围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以及集团派至省外企业2001年10月底以前参加工作,2003年3月底在职的(含在职不在岗的)全民所有制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大集体职工、2001年底以前招聘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复退军人等共计7758人。
  收购兼并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省外企业聘用的职工不在此范围内。
  三、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根据《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对企业高收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秘[2002]269号)有关规定,其工龄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时间为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实际在岗时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金总额为169630811元。
  四、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个人在企业持有的股份;职工离开公司的,其经济补偿金一次性支付给个人,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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