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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7-6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薪[2000]9号 【执行日期】:2000-7-6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薪[2000]9号
【字体: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最近,一些单位来函来电反映机关、事业单位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经研究,现将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新分配工作的志愿兵、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年限,一律视为正常考核年限(受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处分期间除外),其工资可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
          二、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凡连续四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第五年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可从离退休当月起晋升一个级别工资,退休前级别工资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的,可按倒级差的规定增加级别工资。
           三、本通知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符合本通知规定调整工资的人员所增加的工资不予补发。
          四、本省原有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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