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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0-8-11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薪[2000]14号 【执行日期】:2000-1-1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琼人劳保薪[2000]14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洋浦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办发[1993]85号和琼府办[1994]71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事业单位个别考核优秀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可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技术等级,下同)工资档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范围,限于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单位的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具体指标按本单位上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年末统计年报人数的3%核定,其中领导干部的晋升指标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得超过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的25%,并经上级任免机关批准后执行。
         各单位的增资指标须于每年第二季度前,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工作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一) 在单位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二) 当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且在生产、科研、教学、
  文化、体育等专业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获得地市级以上发明创造、科技进步及其他奖项三等奖以上(多人合作项目,个人排名列在前二名)的。
          三、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人数较少的单位,经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每两年进行一次。凡逾期未进行此项工作的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档次的指标不再继续使用。
          首次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闪从2000年开始实施。对工资制度改革后本单位符合上述第二条 规定,且1999年12月31日前在册的人员,可在核定的3%指标内,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档次,所增工资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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