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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评选表彰海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琼办发[1999]41号)精神,决定对授予“海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奖励(被评为“全国先进工作者”的已于表彰大会期间发给一次性奖金5000元,不再晋升奖励工资)。 请各有关单位接到此通知后,为今年“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获得者填写《重新确定工资审批表》(“重新确定工资原因”栏中注明奖励晋档文号),按分管权限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委组织部审批。奖励工资从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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