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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10-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87号 【执行日期】:2000-10-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0]187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六)按规定应当在其他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市县地税机关征收。
           二、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的移交
           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移交的原则、内容、时间、组织领导等,按照《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规定》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移交工作方案》执行。
  (一) 移交地税机关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能为: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管理;
  2. 接受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负责核定单位和个人的应缴
  费数额;
  3. 参保人员人数变更或注销登记业务;
  4.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催缴、处罚和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办理社会保险缴费年检;
  6. 受理参保单位及个人的缴费咨询、查询;
  7. 社会保险费待解帐户的管理;
  8. 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的统计;
  9. 编制社会保险费收入预算、决算草案。
  (二) 征收职能移交后,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
  当协助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1.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依法监督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将执法监察有关情况,通报地税机关。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社会保险登记有关情况通报地税机关。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将现有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相关资料,按时、规范移交地税机关。应当的资料包括:
          1.参保单位相关资料:名称、性质、社会保险代码、负责人、经办人、地址、联络电话、银行帐号、参保总人数、工资总额、应缴金额、缴费截止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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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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