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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10-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87号 【执行日期】:2000-10-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0]187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2.参保人员相关资料: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月工资总额。
         3.社会保险费历年欠缴资料:单位名称、性质、社会保险代码、负责人、经办人、地址、联络电话、银行帐号、欠缴金额及时间、利息及滞纳金情况等。
          上列资料应当采用书面和计算机软盘形式移交。
          三、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及相关统计资料送达规程
  (一) 地税机关依照下列办法征收社会保险费:
  1. 受理或者强制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2. 每月15日前核定征收人数、缴费基数和征收数额,办理参保人
  员或者缴费基数变动;
         3.每月15日使用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向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托收社会保险费。银行见票划款,并按票据所列险种及数额归入指定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解户。
           收讫的票据一联交缴费单位,一联留存划款银行,一联由地税机关留存,一联交财政部门,一联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有关票据由省财政厅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地税局统一制定。
          4.地税机关制作社会保险费收讫情况统计资料。
          在移交后的第一个征收月,地税机关可以直接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数据和现行征收票据进行征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地税机构履行征收职能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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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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