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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10-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87号 【执行日期】:2000-10-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0]187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地税机关应当按照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管理收讫的社会保险费。
          1.社会保险费收入待解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由地税机关设置。原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置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户同时取消。
          2.归集到收入待解户的资金,按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确定的具体时间和额度,缴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3.海口地税机关应当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范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缴入省财政厅和海口市财政局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4.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一联由地税机关留存,一联交财政部门,一联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划解清单或汇总缴款书由财政部门商省地税局和省社会保障局制定。
         (三)地税机关应当在每月5日前,按规定表式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上月的社会保险费收讫情况(表式另发)。地税机关提供资料的项目、数据及时限,应当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工作需要。
          地税机构应当采用书面和计算机软盘形式提供征收资料,并逐步实现地税机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计算机网络联系。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以及社会保险信息统计制度,进行相关的财务核算和统计报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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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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