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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10-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87号 【执行日期】:2000-10-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0]187号
【字体:  
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社会保险关系管理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发社会保险证件或手册。
          地税机关可对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缴费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可凭收讫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票据和缴费登记明细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缴费登记情况,确认社会保险权益。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完整、安全地登录和保存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缴费资料,确保社会保险待遇的准确支付。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情况。
         (四)从业人员流动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地税局申报参保人员增减情况,经地税机关核准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中止或基金转移手续。
          跨基金统筹地区流动的,由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给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由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基金转移的有关手续。
           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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