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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颁布日期】:2000-10-24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187号
【执行日期】:2000-10-24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琼人劳保[200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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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及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若干事项的决定》和《海南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若干规定》,现就社会保险费移交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征收的实施办法,通知如下:
一、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
(一)自2000年11月起,原规定由社会保障局和失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管理范围应当征收的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由地税机关征收。
(二)海口地税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
1.按规定应当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驻海府地区以外市县的省属单位新纳入海口地税机关征收范围时,须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批准。
2.按规定应当在海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农垦系统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暂由农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四)洋浦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洋浦开发区地税机关征收。
(五)海南钢铁公司所属单位的社会保险费,暂由该公司社会保障部门征收管理,纳入地税机关征收范围的时间及办法,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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