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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2-2-10
【法律文号】:厅办[2002]47号 【执行日期】:2002-2-10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厅办[2002]47号
【字体:  
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通知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加强劳动合同鉴证对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保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同时,通过制定《劳动合同书》样本,开展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大大减少了无效劳动合同,保护了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但从全省鉴证工作看,目前用单位与劳动者签定的劳动合同还存在形式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尤其是合同中的约定条款随意性大,双方权利、义务不平等,有些内容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的鉴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劳动合同鉴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要认真对劳动合同进行审查,在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尤其是约定条款上严格把关,不断完善劳动合同鉴定的工作方法。在鉴证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不真实、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对审查不合格的劳动合同应指导用人单位按要求修改并重新签订。通过鉴证审查,确实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减少劳动合同争议的发生。在鉴证工作方式上,要结合本地实际注意探索改进,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对鉴证量大的用人单位,应主动上门服务,并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和指导。
  二、为方便劳动关系双方就近就地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自2002年3月1日起,全省劳动合同鉴证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办理。即凡在我省管辖范围内的中央、部队、外省驻滇及省属各类企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按属地原则由其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鉴证机构进行鉴证。地、州、市与其所在地的市(区)的劳动合同鉴证管辖范围,由地、州、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
  为掌握劳动合同鉴证工作的情况并与其它工作相衔接,省本级劳动合同鉴证机构继续办理20户企业(企业名单另行通知)和在昆明地区省及其以上工商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并对全省劳动合同鉴定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三、原已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再重复鉴证。劳动合同到期需要续订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变更等备案登记手续,由用人单位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原盖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印章的鉴证花名册及有关材料即可办理。
  四、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接续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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