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22号)精神,现对我省国家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下同)退休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现行管理体制,暂停执行《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条例》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停保单位”),分别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规定的范围审核确定。 二、停保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符合国家法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待遇按国办发[1993]85号和琼府办[1994]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确定,报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三、从2000年11月起,停保单位退休人员(不含退休的工勤人员)的退休费转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发放。各停保单位要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做好有关交接工作,并将本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有关材料报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退休费。 对于不能按时办理移交手续的停保单位,其退休人员11月份的退休费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金中支付,待停保单位退休人员核准后,再由各级财政部门将相应经费补拨给社保基金。 四、本通知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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