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政府有关部门不再审批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参照当地工资指导线自主决定"的规定,为使政府宏观监控与企业自主决定有机结合,保持企业工资管理法规政策的延续性,现对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今年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发放计划,也不再审批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工资总额包干方案。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通过企业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平等协商形成意见。 二、已经完成公司制改造,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健全的企业,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董事会研究确定工资总额。确定的工资总额,应自董事会形成决定之日起7日以内,以书面形式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于备案15日后施行。报备时应附企业平等协商意见、企业上年度经审计通过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报备的材料上签章,并做好登记等相关工作。 其他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确定工资总额的意见后,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9号)规定,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同时报送上年度经审计通过的财务报表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企业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送达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后或15日后未收到《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工资协议》样本附后) 三、企业在确定工资总额时,应充分考虑保持职工工资的合理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应低于当年工资指导线所规定的基准线;经济效益较好、上年度职工工资水平超过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00%以上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突破当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经济效益不好或连续几年出现亏损的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应按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保底,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报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审查后的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视同工效挂钩企业,按省税务部门关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五、为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情况,在全省继续执行《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企业确定的工资总额必须通过《手册》提取支付。各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做好《手册》的核发、备案签章工作,要会同各开户银行督促企业使用《手册》,并将年度《手册》执行情况上报我厅。 六、企业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通过深化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工资管理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内部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七、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适时改变企业工资办法,通过切实加强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人工成本预测预警等项工作,调控企业的工资总额,指导企业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的机制。通过对企业工资总额的备案和审查及企业使用《手册》情况统计,全面掌握企业工资总额的提取和发放水平。同时,要继续坚持开展企业工资收入情况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工资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件: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本协议由某厂或公司代表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与厂或公司工会代表企业全体职工(以下简称乙方)协商签定。 第一章 :协商双方代表的组成 主要明确双方谈判首席代表及其他代表的组成名单,双方代表人数均等,并各确定一名书记员。 第二章 :双方应遵循的原则 主要包括签定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三章 :协议双方履行协议的职责 主要包括协商双方应履行的职责和享有的权利。 第四章 :工资协商的内容 主要包括协议的期限;企业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标准和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变更、解除协议的程序;协议终止的条件;违约责任和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第五章 :附件 主要包括协议的效力,签定的分数,生效的时间规定。 双方首席代表及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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