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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在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行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技能为主的职业(工种)的鉴定、考核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系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机构贯彻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职业标准、考务管理及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导和质量检查两部分。 第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及其它技术性文件,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开展工作,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全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质量督导工作的组织实施。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由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具体实施,督导员由省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聘任,上述人员接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负责现场督考工作的质量督导员,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在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的考评人员或相关管理人员中推荐,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培训、考核合格后,核发《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证书》和胸卡,有效期三年。 负责质量检查工作中的质量督导员,由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推荐,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统一配发质量督导员(巡视员)胸卡,有效期三年。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督导员实行委派制,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取得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委派。委派前应明确每一位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范围、内容和权限。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职业技能鉴定和考核机构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及相应考核机构的工作实施督导,包括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试题及题库、考评人员资格、参加鉴定人员资格审查、考务管理程序和考场秩序、职业资格证书管理; (三)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四)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九条 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成立的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在开展鉴定考核活动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直接派遣质量督导员,定期不定期地对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进行检查。 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站开展鉴定工作时,其考评员管理、考卷管理、鉴定工作程序等均按行业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行业特有工种鉴定应于十日前将鉴定计划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行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为方便持证人员就业和流动,可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复核确认,进入云南省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取消督导员资格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二)利用职权包庇或打击报复他人;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其它妨碍工作正常进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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