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0]122号),现就如何确定该通知适用范围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办理国家公务员过渡手续,均纳入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适用范围。 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过渡为公务员并保留身份的,纳入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适用范围;现仍没有办理过渡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的,暂不列入范围,待办理过渡手续后,再按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或者中共海南省委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有关规定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总商会(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完成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手续,均纳入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适用范围。 四、上列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财政支付工资的,不适用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应当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五、上列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前为工作人员(干部)并由财政支付工资的,适用琼府办[2000]122号文件;否则应当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六、 上列单位中的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当继续参加养老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