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发[2002]18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失业人员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称为"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第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一) 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5年。 (二) 驻社区单位(不含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到2007年。 (三)劳务派遣企业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除按本条第(二)项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还对招用"4050"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招用1人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应当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8]2号令)、《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1999]38号令)、《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政府[2001]68号令)的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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