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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3-3-21
【法律文号】:沪民救发[2003]23号 【执行日期】:2003-4-1
上海市民政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财政局
沪民救发[2003]23号
【字体:  
关于做好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委(2003)5号]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城镇居民低保家庭中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促进工作,帮助低保家庭中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人员(含申请生活困难补助的协保人员),属于就业援助对象,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帮助其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
  二、困难家庭中的就业援助对象,应在提出书面申请救助之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订"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应签订"就业双向承诺书"(以下统称承诺书),并进行求职登记。凭承诺书,户籍所在地救助事务管理机构才能受理其本人的低保申请。
  三、已经享受本市城镇居民低保的就业援助对象,在接到复审通知时,尚未办理求职登记的,应及时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签订承诺书,并进行求职登记;在办理低保复审时,凭承诺书等证明,其本人才能进入复审程序,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给予享受低保。其中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就业双向承诺的有关办法操作。
  四、符合低保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在等待就业期间,由各街道、乡镇按本市城镇居民低保标准予以核定,纳入救助保障。
  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应及时将其中经审核符合享受低保的人员名单通报同级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五、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在三个月内安置其就业;对其他就业援助对象,应积极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服务,帮助其实现就业。
  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将就业援助对象申请低保的有关情况在信息系统中予以记载,并将就业援助对象的安置和推荐就业情况反馈给同级社会救济助事务管理机构。
  六、低保家庭中的就业援助对象应主动接受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在等待就业和培训期间,应参加由所在地居委会组织的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
  在规定时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应该不予其低保或者终止其低保。
  七、 通知自2003年4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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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企业春季用工需求调查和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旅游业促进就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交通财会十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切实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2005)37号
·关于规范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调整《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经营服务项目的通知
·关于对经营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部分项目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修改《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有关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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