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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管理,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利益,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就医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诊断和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2]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和特殊疾病诊断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标准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启动实施以来,一些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过高的问题一直是参保人员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经研究,现对定点医疗机构收取参保人员住院预付金作如下规定: (一)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应向入住的定点医疗机构交纳住院预付金。住院预付金主要用于支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费用。首次交纳预付金的标准如下:见表 (二) 预付金不足时,定点医疗机构可根据情况追缴。 (三) 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应由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支付的大 额医疗费时,由承办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垫付其应付部分;应由个人自负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 (四)我局将把定点医疗机构收取预付金的情况作为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检查,并纳入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考核管理内容中。 二、 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对参保人员特殊疾病的诊断问题 近来,在开展参保人员特殊病种审核工作中,有关专家多次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出具的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材料不实的情况。我局对相关违规行为进行了查处。为进一步加强特殊病种申报管理,现重申如下: 特殊病种的诊断必须严格按照《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特殊疾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发[2001]61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今后,对凡经查实出具不实行特殊疾病诊断证明及相关诊断材料的定点医疗机构,我局将停止其诊断认定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医疗保险中心将依据协议规定的有关事项,解除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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