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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残疾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 因履行工作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 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残废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8.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后旧伤复发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的认定范围,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三)从业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无权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犯罪或违法; 2. 自杀或自残; 3. 斗殴; 4. 酿酒; 5. 蓄意违章;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或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他委托人员,具有工伤认定的申请资格。前述组织和人员统称申请人。 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可由工会、从业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委托人员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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