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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0-12-12
【法律文号】:琼人劳保[2000]240号 【执行日期】:2000-12-12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2000]240号
【字体:  
关于印发工伤认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五)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认定申请的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省直属单位的工伤认定申请,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时作出受理或者拒绝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对依照本规定拒绝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依据。
       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
       (一)参加工伤保险的从业人员发生伤亡事故时,申请人应当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有关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
       2. 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
       3. 由伤残人员或其委托人员提出申请的;
       4. 伤亡人员属于临时或短期聘用人员的;
       5. 用人单位因故未申请工伤认定、伤残人员旧伤复发的;
       6. 被借用、劳务输出期间发生伤亡的;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适当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时限:
       1. 用人单位瞒报、拒报的;
       2. 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已判定为工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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